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政府债务审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债务限额和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二)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方向;

(三)政府债务项目的合规性、科学性;

(四)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