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政府债务机制,完整清晰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政府债务报表,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