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除预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内容外,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法律法规有关财政支持和保障规定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适应的情况;
(四)转移支付预算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匹配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衔接情况;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