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情况;
(三)部门预算草案;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的政策依据、标准;
(五)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情况;
(六)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情况;
(七)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八)基本支出保障情况;
(九)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