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