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