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