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活动。

州、县(市)监察机关应当会同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