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对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村“两委”成员及其他领取财政报酬的专干,不得另发固定报酬,可以根据参与度、贡献度给予奖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经营收益绝对数额或增长比例达到一定数量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奖励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可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职员工(含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职务的村“两委”成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收入净利润的 20。不得举债发放管理人员奖金。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