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自治县)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负有协调、管理、宣传、指导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为红色资源工作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开展工作:

(一)宣传部门负责同级红色资源联席会议的召集协调、联席会议决定的督促落实以及联席会议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责任清单编制,红色资源中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以及与红色资源相关的公共文化、旅游服务等事项的协调、管理、宣传、指导工作;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传承、烈士褒扬等事项的协调、管理、宣传、指导工作;

(四)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以及传统风貌建筑中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中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中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复建设;

(六)档案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红色资源中档案的保护、利用工作;

(七)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利用红色资源开展教育工作;

(八)新闻出版、电影、网信、党史研究、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统计、地方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管理、宣传、指导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