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定期开展或者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开展红色资源调查,拟定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经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核后,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红色资源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型、历史价值、产权归属、保护责任和保护责任人等内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还应当标注地理坐标等信息。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专家委员会,并依据红色资源名录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对红色资源进行数字化管理,实现数据统一和共享。

红色资源调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