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红色资源工作部门应当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并通过警示提醒、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相关保护责任人履行职责。

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定期向红色资源工作部门报告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