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红色资源工作部门对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