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支持机制,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签订保护协议、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建立健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多元投入机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