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不得涂污、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红色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