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可以不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