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五章 申领和发放第三十二条有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重新就业的;(三)应征服兵役的;(四)移居境外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六)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