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拟定失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三)拟定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四)指导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业务;(五)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风险预测;(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