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