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及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查询和监督。

职工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及本人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