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有效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所在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