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第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