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第十七条有效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