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