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