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违法进行检查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罚款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没收财物不制作没收清单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财物的;
(四)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