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