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收受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收受贿赂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