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四章 国门文化建设第三十七条有效陆运、空运、水运等口岸应当建设文化旅游、民族风情和景区景点展示区,展示文化和旅游资源,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中外文化旅游交流合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