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四章 国门文化建设第三十六条有效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建设国门文化交流中心、国门书社(屋)、国门文化友谊广场、国门文化传习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