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四章 国门文化建设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在文化、旅游、外事、商务、教育、体育、卫生等对外交流中,开展公共文化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品牌的影响力。积极推进与周边省份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协同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