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在文化、旅游、外事、商务、教育、体育、卫生等对外交流中,开展公共文化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品牌的影响力。

积极推进与周边省份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协同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