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四章 国门文化建设第三十五条有效国门文化建设应当坚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标准,突出云南特色,推动边境地区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搭建文化交流平台,创建文化睦邻示范区,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与周边国家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民心相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