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续推进边境文化长廊建设,制定国门文化建设规划,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国门文化建设。

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民族事务、广播电视、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商务、外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门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