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十九条有效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阅读服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验、艺术普及、法制宣传、体育健身、科学普及等公共文化服务,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