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和公众需求,利用红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结合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和农村地区实际,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增加公共文化服务总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