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