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