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