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建立完善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站)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促进公共文化资源共享和服务延伸。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