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卫生防疫等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以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