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等外挂设备的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二)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值班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