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使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二)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