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给水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未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的;

(二)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未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