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七条有效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商场、宾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在明显位置标明紧急疏散警示,并配置必要的逃生、救生器材。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