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定期进行维护、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园林绿化、设置景观设施等方式擅自改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有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停车场(位)、停放车辆、放置障碍物或者乱搭乱建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