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高层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鼓励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自备口哨、手电筒、防烟面具等自救工具。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禁止或者限制室内吸烟的制度和措施,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