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爱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四)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学习消防常识,掌握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