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有效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三)爱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四)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五)学习消防常识,掌握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