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按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同步设计和建设,并进行维护管理。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