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未依法制定应急预案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