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态损害的,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