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生态系统、林业植物及其产品造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病原微生物。
(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检疫性、危险性、暴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新传入或者新发现且经过评估可能造成灾害的林业有害生物。
(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列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或者省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补充名单的生物。
(四)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列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的生物。
(五)暴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突然大范围发生并迅速传播,对林木或者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的生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