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销毁。其中,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